創業之初,合夥人協議應該怎麼簽?

【導讀】:合夥人協議,就是創業團隊的憲法、最高準則,所有合夥人都要遵守的。具體到不同創業團隊的合夥人結構、不同行業和不同項目,條款不盡相同,其價值,不僅僅是對合夥人之間彼此權利義務的保護和規範,更是對創業項目的保護。所以,創業團隊,一定要充分重視合夥協議。而不是找一份工商局提供的範本簽字就萬事大吉。現在我們來具體聊聊合夥協議的標配條款。

1、合作背景

合夥背景很容易被忽略,但這恰恰是最基礎。闡述合作背景,是對合夥人之間據以合作的資源整合分析,是合夥人之間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對項目的貢獻的梳理過程。

2、創業項目概述

創業項目是合夥事業的載體,開工之前,總得把要做什麼事情,做成什麼什麼樣搞明白,包括項目類型、經營範圍、領域、定位、運營模式、項目推進計劃、發展願景等。

3、出資

出資方式。法律規定的出資方式包括資金,土地、廠房等不動產,汽車等各種動產,專利、商標和著作權知識產權權益。創業實踐中,有些人是以技術、特定勞務或特定資源出資。那麼,這種出資形式可不可以?法律有明確規定勞務不能作為出資方式,特定資源未經評估的技術也是不可以的。但創業實踐中,確實需要怎麼辦呢?那就得通過條款進行技術處理,進行合法化。

**出資期限。**出資期限包括資金到位,動產和不動產權利轉移,在創業團隊中,常見的轉移是知識產權權益轉移。出資方式及到位期限,得明確約定,確保合夥人的合作資源同步到位,保證創業項目的順利推進。

4、股權比例

一般而言,出資比例就代表了股權比例。但實際上,我們輔導的很多創業團隊不是這樣安排,因為出資很多情況下僅是考慮資金因素,沒有考慮到合夥人對項目的綜合貢獻因素和價值;且,在做股權結構時,都必須要考慮到股權激勵池、未來融資及引進新合夥人的股權預留。所以,在股權比例條款中,不能做常規約定,對於有預留情況的,應予以特別明確。

5、分工

分工方面,應該不難,在合夥人之間決定共同創業的那一刻,應該都對彼此分工有明確的認識和界定,但還是要通過書面的方式固定下來,誰是CEO、CTO、COO,要確定下來。明確分工的重要性還在於直接關係合夥人在項目的職責,完美的合夥人團隊結構是背靠背,各自獨當一面,你做你的事,我干我的活,通過書面的方式確定下來,也是決策許可權的依據。

6、盈虧承擔

這是很重要的條款,其意義不言而喻。合夥創業不能只拿情懷說事,情懷不能當飯吃。所以呢,盈虧還是得說清楚,包括盈利怎麼分享,虧損怎麼承擔,其中的原則、規則和流程,應先小人後君子。

7、決策和表決

合夥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東權利,這點是毋庸置疑。但創業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其決策和表決權,必須不同,必須引入分歧表決規則。創業團隊需要核心,這個核心是CEO,是老大,是帶頭大哥,所以,在創業項目及團隊重大事項表決方面,應當賦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過和否決權,但同時,要做老大,也必須有擔當,就其決策行為承擔責任;對於專業方面的問題,比如產品功能及定位,應當首先CTO負責合夥人的意見,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的,而CTO堅持的,這時,如CEO支持CTO意見的,則由CTO繼續執行,但CEO和CTO承擔連帶責任。

關於表決權、分紅比例與持股比例的關係,三者並非一定要保持一致的。例如:我們可以通過合夥人協議/股東協議、公司章程的約定,對這三者作適合自身情況的安排。例如,可以安排在創業初期,某些合夥人持有較少股權,但是可以分取大部分利潤。使利潤分配和持股比例相分離,以便保證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。

8、股權成熟

關於股權成熟機制問題,很重要。雖然在合夥人加入之初,大家都互相很了解,但在一起合夥創業,大家可能還是第一次。因此對,各合夥人的能力、貢獻、忠誠度都是不確定的。所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,對合夥人的股權根據其能力、貢獻等分期成熟,這樣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其在公司享有的權益與其能力貢獻相匹配。

9、股權稀釋

創業項目在融資時,肯定要稀釋股份,一般而言,創始人的股權都是按股權比例平等稀釋,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釋的情況,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況。因此,對於股權稀釋,應根據不同情況,作具體安排。

10、創業項目保護

創業項目是合夥人的心血,是合夥人的心肝寶貝。但一般的合夥人協議,容易忽略對創業項目的保護問題。

創業團隊在創業過程中,很容易因為各種分歧,而導致合夥人分崩離析,部分合夥人退出,帶走創業積累的技術、知識、經驗和模式,另起爐灶。

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,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在合夥協議中,必須有加入保密、競業限制、同業禁止、全身心投入和商業模式保護條款。商業模式保護條款比較少見,在美國,商業模式是受法律保護的,但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裡面,並沒有包括商業模式。但法律未列入保護範圍,不意味著不可約定。所以,我一般要求加入商業模式保護條款,即對創業項目的商業模式進行明確約定,誰要是另起爐灶或泄密,就得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。

11、股權轉讓、退伙和吸收入夥

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性,一般禁止合夥人對外轉讓股份。

創業過程中,部分合夥人因各種原因退出,及因項目需要引進新的合夥人,都是很正常,但合夥人的退出及入夥必須要講好規則,否則,對項目的影響是非常大,甚至是致命的。這裡,就必須對退伙的准許事由、退伙流程,吸收入夥條件、表決和流程,都必須進行詳盡的約定。

12、薪資

創始合夥人一般都是拿很低的薪資的,如果要薪資的話,對於需要拿薪資的合夥人,還是要做具體約定,以免後期在這些事情上產生意見分歧。

13、財務

創業團隊的財務一般都是很不規範,沒有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,此時,雖然沒有專業人員配備,但還是要規範資金保管、支出、記賬和監督。

14、清算

清算條款也很重要,創業項目固然想要成功,但也得考慮可能存在的失敗的情況,對創業失敗后合夥事業、財產的清算流程和規則進行約定,特別是對於創業過程中取得的知識產權成果的清算,尤為重要。